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再延3年

2021-05-06 16:55 知音官网发布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延续实施。

  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包括七类:一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一个单位限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二是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三是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四是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五是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六是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七是列入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的出版物包括二类:一是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7类出版物除外);二是列入公告附件2的报纸。

  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印刷、制作业务包括二类:一是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二是列入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在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公告对纳税主体、政策实施、有关定义进行了说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转载自:https://www.jxpp.com/news/newsid.aspx?NewsID=14739&NewsType=LE140